荆楚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根据教育部41号令颁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荆楚理工学院普通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申诉范围:学生对学校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违纪处分等涉及学生重大权益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
第四条 学生应按照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处理机构
第五条 学校设立“荆楚理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的各类申诉。
第六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一般为11人,由校长、校分管领导、校纪委书记和校长办公室、监察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等部门负责人、校外法律专家以及1名教师代表、1名学生干部和1名普通学生代表组成。其中校长任委员会主任,分管校领导、纪委书记任副主任。
申诉处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监察处;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各二级学院、各职能部门对申诉过程中的审核调查工作予以协助和配合。
第七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
(一)受理学生对违纪处分或处理的申诉;
(二)对申诉人所申诉的内容进行复查,认为对处理或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
(三)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重新研究,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八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复查结论及决议书需应经全体委员过三分之二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九条 申诉处理委员会成员研究申诉案件时,应实行回避制度。
第三章 申诉处理程序
第十条 申诉处理程序由提出申诉、受理申诉和作出复查决定三个环节组成。
第十一条 学生申诉的提出。学生对学校作出涉及本人权益处理决定有异议,可以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联系方式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十二条 受理申诉。根据申诉处理委员会职责,受理学生申诉;
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接到申诉书后,对于符合申诉条件的予以受理、登记。在接到书面申诉之人起15日内,根据申诉人的申诉理由和申诉请求,提取原处分决定的原始材料,开展复查;对申诉人提出的新的线索予以核实或查证,并听取原处分经办人及相关领导、教师的意见;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的方式复查处理。
对于申诉书未说清申诉理由和要求的,要求其重新提交申诉书。
第十三条 根据复查结论作出复查决定书,送达至申诉人、原处理(处分)单位;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下列决定:
(一)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予以维持。
(二)认定事实清楚,但认定情节有误,定性不准确,或者适用依据有错误的,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三)认定违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违反规定或者学校规定的程序和权限时,责令相关职能部门重新作出决定。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
第十四条 复查决定一经送达申诉人,则立即生效。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湖北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申诉期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对于学生处分(处理)决定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的,在申诉期间,原处分(处理)决定暂缓执行。对于处分(处理)决定向省教育厅提起申诉的,原处分(处理)决定或复查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七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以书面形式撤回申诉。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申诉处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