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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 荆楚理工学院章程
2021-04-16 16:10  

荆楚理工学院章程

 

 

荆楚理工学院是20073月经教育部批准成立的省属普通本科院校。学校由原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学院前身为1984年成立的荆门职业大学,1997年更名为荆门职业技术学院,其发展过程中,又先后并入1958年成立的荆门卫生学校和1978年成立的荆门石油化工学校)和沙洋师范高等专科学校(1956年成立的沙洋师范学校合并组建而成。

学校坚持立足地方,产教融合,协同育人,努力建设高水平有特色的应用技术型本科院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令第31号)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相关法律责任。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荆楚理工学院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以下简称“学校党委”)。

第四条 学校注册地址为湖北省荆门市象山大道33号,中文全称为“荆楚理工学院”,中文简称为“荆楚理工”。

学校网址为:http://www.jcut.edu.cn/

第五条 学校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旗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循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高等教育规律,坚持依法办学、依法治校。

第六条 学校立足湖北,面向全国,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和行业产业发展,坚持立德树人,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突出地方性、应用型、教学型等基本办学定位,坚持科学发展、特色发展。

第二章 举办者与学校

 

第七条 学校是由湖北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业务主管部门是湖北省教育厅,实行“省市(荆门)共建、以省为主”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举办者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指导学校制定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举办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办学,保护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办学环境和办学秩序,为学校提供办学资金和相关资源,保障学校办学条件。

第九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自主权利:

(一)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等;

(二)制定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四)制定招生方案,调节专业招生比例,确定选拔学生的条件、标准、办法和程序;

(五)设置教学、科研等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及其他内设机构;

(六)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

(七)招聘、管理和使用人才;

(八)使用和管理学校财产与经费;

(九)行使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学校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和政策,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智力、科技和信息支持;

(四)维护师生员工合法权益;

(五)规范使用办学经费,提高资金资产使用效益;

(六)依法接受举办者、共建者及其他政府部门监督和指导;

(七)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科门类和教育形式

 

第十一条 学校学科涵盖理学、工学、农学、医学、教育学文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八大学科门类。学校坚持工学为主,多学科协调发展,重点建设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和行业产业发展重点领域的应用型学科专业集群。

第十二条 学校以全日制学历教育为主要教育形式,突出普通本科教育主体地位,稳步推进研究生教育,积极拓展留学生教育协调发展成人与继续教育,主动融入区域职业教育体系,努力构建“专本硕”有机衔接的人才培养体系。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教学活动,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通识教育与专业教育相结合的课堂教学专业实习、生产实践(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与渠道,开展对学生的培养与教育。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培养应用型人才的需要,自主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教学大纲或课程标准,自主选择和编写教材,并依据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要求检查教学活动,考核学生学业成绩。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学质量监控与保障体系,建立教学督导制度、学生教学信息员制度和学生评教制度,定期发布本科教学质量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对达到学业要求的学生,颁发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依法授予相应学位(学士或硕士学位)。

第四章 内部治理结构

 

第十八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和领导核心。党委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总揽学校改革发展稳定的全局,履行管党治党、办学治校的主体责任,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党委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关于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管理和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决定学校重要人才表彰和推荐;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建立积极、健康、向上的校园文化;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支持纪委依法依纪履行职责,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党政分工合作、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按照民主集中制及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原则,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会”)和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全面工作对学校工作负总责,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会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党委会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党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主要对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师生员工切身利益及党的建设等全局性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听取和审议常委会工作报告、纪委工作报告。党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会设立常委会,常委会委员由党委会选举产生。常委会主持党委会经常性工作,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常委会会议有关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等议题,应在会前听取校长意见。

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会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常委会委员人数的半数同意为通过。不是常委会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列席会议。

第二十三条 中国共产党荆楚理工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按照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监督责任的要求,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四条 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优势和特色;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组织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会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会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会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办公会议的重要议题,应在会前听取党委书记意见。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校长确定。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校长应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或部署。

第二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依据有关规定及其章程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与咨询等职权,充分发挥在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事项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积极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其主要职权和职责是:

(一)审议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及学科专业设置与调整,审议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审议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等;

(二)审议学校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评定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及奖励结果,对外推荐国家、省部级优秀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三)审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评定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等;

(四)评定学校自主设立的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五)审议学术评价、学术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等;

(六)就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重大战略发展规划,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事项提出咨询意见;

(七)审议学校规定及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人数应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会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会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可以根据需要聘请校外专家及有关方面代表,担任专门学术事项的特邀委员。特邀委员由校长、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名,经学术委员会同意后确定。

学术委员会的委员,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再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两届。学术委员会每次换届,连任的委员人数应不高于委员会总数的三分之二。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可根据需要设若干名副主任委员。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

第二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会议一般由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或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进行投票表决的事项,须经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赞成方可通过。

第二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等若干专门委员会,具体承担学位评定、教学指导、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学术道德规范等相关职责和学术事务,可根据需要,在学院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学术分委员会,也可以委托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第三十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事务的决策、评定审议与咨询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聘任。

学位评定委员会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独立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和撤销等,负责本科生、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遴选等工作,审议本科生、研究生课程体系和培养方案,处理其他相关事宜。

学位评定委员会议每学期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临时召开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一般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须经全体委员二分之一以上赞成方为有效。

第三十一条 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履行教学方面的咨询、审议和指导等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可根据教学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教学指导委员会议事规则按《荆楚理工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

第三十二条 学校设立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评审规则按相关评审条例执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履行监督职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基本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并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和女教师代表,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五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与教职工代表大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学院依照学校规定,建立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三十六条 学生代表大会是学校与学生相联系的桥梁,以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为宗旨,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维护学生合法权益的重要组织形式。

学生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四)收集和处理学代会代表关于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执行学生代表大会决议,选举校学生会、研究生会等机构。

第三十七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社会团体按照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三十八条 学校共青团在学校党委和上级团组织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工作,发挥思想政治教育校园文化建设、维护青年团员合法权益、服务青年成长成才等方面的组织、引导作用。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校、院(二级学院)两级管理体制。学院作为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学校对学院实行目标责任管理。

学院根据学校规定和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实施学科建设、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开展教学、科研、学术活动及其他社会服务活动;

(三)负责学生教育、服务与管理,根据学校规定对学生的奖惩提出意见;

(四)根据学校规定对学院人员聘任与管理提出方案,完善绩效管理制度,聘任、管理、考核及奖励教职工;

(五)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纪律,依规建立健全教学、科研基层组织,设立学位评定、教学指导等分委员会,保障各项人才培养工作的实施和教学质量的提高;

(六)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以及学院自主筹措的经费和资产;

(七)拟订学院年度招生计划;

(八)行使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学院设副院长若干名,协助院长工作。

第四十一条 学院党总支是党的基层组织,发挥政治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负责学院思想政治工作和党的建设工作,保证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以及学校的决定在本学院的贯彻执行,支持院长履行其职责。学院党总支的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廉政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第四十二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的基本会议制度和决策形式,负责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讨论,表决决定或协商确定。

学院党政联席会由党总支书记、副书记、院长、副院长组成可根据议题由会议主持人安排其他相关人员列席。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由院长、书记商定,根据议题内容由院长或书记主持。会议决定事项由主持人集中多数人的意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

第四十三条 学院设立学术委员会分会,学术委员会分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咨询机构,根据章程行使学科建设、专业设置、教师评聘、学术评价、教学指导、学位评议等事项的评议职能。学术委员会分会主任由院长提名、学术委员会分会成员推选产生,委员原则上由具有教授职务或同等水平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在审议学科、专业、师资队伍建设发展规划,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岗位聘任、人才引进等方面的学术标准、学术资源配置方案等重要事项时,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分会意见。

第四十四条 学校按照精简、高效的原则,确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编制。党政职能机构、教学辅助机构(直属单位)、学术科研机构,实行部门领导负责制,根据学校授权履行相应的管理服务或学术职责,享有责权对等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营与管理,接受监督和指导。

第五章 学

 

第四十六条 学生是学校教育教学对象和主体,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其他在学校进修、培训的学生权利义务另行约定。

第四十七条 学生具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重新选择专业,根据需要跨学科、院(系)选修课程;

(三)公平获得在国内外学习深造和参加学术交流活动的机会;

(四)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或资助;

(五)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

(六)完成规定学业或达到学位授予条件的,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学位证书,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七)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教学活动及管理、校园文化、后勤服务、校园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八)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遵守学校学籍管理规定和学生行为规范;

(三)遵守学校考试制度和获得学历学位的相应规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教学设备和生活设施;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学生在课余时间参加勤工助学和社会服务及公益活动,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行。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进行表彰奖励,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为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达到学校规定毕业要求的学生颁发毕业证书;对符合学校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其学位。

第五十二条 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社团经学校或经学校授权的组织批准成立,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开展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依法依规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五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五十五条 教师在学校教育教学活动中发挥主导作用,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岗位管理。学校按规定比例设置专技岗(教师岗和其他专技岗)、管理岗和工勤岗。对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技职务资格评审制和专技岗位聘任制, 其中,教师实行资格认证制度;对管理人员实行职务聘任制;对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制。

第五十七条 学校教职员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相应工作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奖励及各种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涉及切身利益重大事项;

(六)参与民主监督和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八条 学校教职员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二)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九条 学校根据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员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是人员聘任、晋升工资和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六十条 学校对在教学改革、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异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六十一条 学校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密切与行业、科研院所、企业等社会组织及个人联系与合作,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推动协同创新,为社会发展提供服务,争取广泛的社会支持。

第六十四条 学校积极开展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国际科技文化交流等国际教育合作,推进学校国际化发展。

第六十五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重要咨询、协商、审议与监督机构,是学校实现科学决策、民主监督社会参与的重要组织形式和制度平台。理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负责对学校发展战略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及社会服务等重要事务提出咨询意见,依法通过多种渠道筹措学校教育发展资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理事长可以由学校提名,由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组成人员一般不少于21人,可分为职务理事和个人理事,由学校举办者、主管部门、共建单位的代表,教师、学生代表,地方政府行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等理事单位的代表,杰出校友、社会知名人士、国内外知名专家等相关方面代表组成。学校主要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学术组织负责人可以确定为当然理事每届理事任期一般为五年,可以连任。

第六十六条 学校依法设立荆楚理工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其宗旨是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崇尚社会道德风尚的基础上,依靠广大校友、社会各界力量捐资助学,支持和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健康发展。

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荆楚理工学院校友会(以下简称“校友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皆为本校校友。

(一)本科、专科、中专的毕业生、肄业生、研究生(包括硕士、研究生班)、各国留学生、函授及夜大本、专科生、进修班、培训班学员;

(二)曾在校工作过的教职员工;

(三)学校聘请的兼职教授、名誉教授及其他兼职人员。

校友会是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的联合性社会组织,其宗旨是联络校友,交流信息,增进友谊,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校友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其章程开展活动。

第八章 经费、资产和后勤保障

 

第六十八条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包括政府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坚持勤俭办学,开源节流,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措事业发展资金。

第六十九条 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等法律法规,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集中核算”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收支平衡原则。

学校财务工作依法接受监督。建立财务预决算、经济责任、财务公开、审计监督等制度,保证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拥有或控制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以固定资产(房产和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含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款、借出款、存货等)、无形资产(含校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及其他财产权利)和对外投资(指学校用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向校办产业和其他单位的投资)等形式的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受法律保护。学校对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

学校成立资产管理委员会。学校资产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资产管理制度,加强资产管理,按照科学规范、从严控制、保障事业发展需要的原则合理配置资产,建立资产共享、共用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率,实现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第七十一条 学校不断建立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后勤保障体系及安全保障体系为师生员工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歌、校训、校庆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徽包括徽志和徽章。学校徽志为圆形徽标,内环上方是“荆楚理工学院”的中文校名,下方是英文译名,中为楚简“楚”字圆形图案;徽章为师生佩戴的印有徽标和校名的长方形证章。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旗为红色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名左上角配以学校徽志

第七十四条 学校校歌为《荆楚理工之歌》,由荆楚理工学院师生员工集体作词、作曲。

第七十五条 学校的校训是“崇学尚德,求实创新”,学校精神是“自强不息、克难奋进”。

第七十六条 学校校庆日为每年的319日。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依法办学的根本制度。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校长办公会审议、党委会审定后,由校长签发,报湖北省教育厅核准。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可由校长办公会提出补充和修改意见,报学校党委会审定。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不得与章程的原则相抵触。校内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修订:

(一)章程依据的教育政策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

(二)学校举办与管理体制发生变化;

(三)学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目标发生变化;

(四)其他应修改章程的情形。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核准发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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