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21财务处 荆楚理工学院募集捐赠奖励管理办法(定稿)
2019-07-13 09:21  

荆楚理工学院募集捐赠奖励管理办法

(试行)

为引导和鼓励社会各界、校友、学校各单位和教职员工积极开展捐赠工作,支持学校建设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募集捐赠资金条件

1.捐赠资金由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接收,根据捐赠资金性质,分为限定性捐赠资金(限定用途)和非限定性捐资金,捐赠资金由基金会负责核算和管理。

2.捐赠行为必须具有公益性和无偿性。

3.捐赠收入来源必须合法,必须有利于学校长远发展且不附带任何政治目的及其意识形态倾向。

二、募集捐赠奖励办法

1.各单位(学院、部门)和个人引进的非限定性捐赠资金,获得省财政捐赠配比的,按捐赠实际到账金额的50%予以奖励;未获得省财政捐赠配比的,按捐赠实际到账金额的20%予以奖励

2.各单位(学院、部门)和个人引进的限定性捐赠资金,获得省财政捐赠配比的,按捐赠实际到账金额的25%予以奖励;未获得省财政捐赠配比的,按捐赠实际到账金额的10%予以奖励。

三、捐赠奖励资金使用与管理

1.基金会汇总符合奖励条件的捐赠项目,提出奖励及配比方案,报学校审定执行。

2.学校奖励给各单位(学院、部门)的奖励资金,50%用于单位(学院、部门)的奖励绩效工资和筹资奖励,造表发放,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学校代扣个人所得税;50%作为各单位(学院、部门)发展基金,由各单位(学院、部门)自主使用。

3.学校奖励给个人的奖励资金,造表发放,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学校代扣个人所得税。

4.经学校审定的奖励资金,学校财务处负责筹集与核算,下达到各单位(学院、部门)的发展基金,按照学校财务管理规定使用。

四、本办法自发2019年1月起施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201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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