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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公布《湖北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
2014-11-25 16:15  

鄂教办〔2014〕5号

 

各高等学校:

 根据《教育部关于公布〈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的通知》(教办函〔2014〕2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工作情况,我厅研究制定了《湖北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以下简称清单)。现予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高校要把做好清单的落实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校长领导学校的信息公开工作,要亲自过问,亲自抓,要及时研究解决清单落实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真正将推进高校信息公开、提升公开效果、增强高校工作透明度作为工作的着力点,深入细致地抓实抓好。

 各高校要建立健全学校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制定清单落实细化方案,明确清单各事项的公开时间、责任机构和责任人。要向社会公布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

 二、建立完善制度

 建立完善即时公开制度。各高校应当在清单信息制作完成或获取后20个工作日内公开,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新。各事项公开的具体要求,遵照清单“有关文件”栏目所列文件的规定执行。各高校可在切实落实清单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公开范围、细化公开内容,高职高专院校要在清单中的教学质量信息栏目公开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年度报告。

 完善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各高校要认真执行信息公开保密审查的各项规定,切实做好清单所列信息的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事前审查和依法审查的原则,一事一审,坚决禁止发布涉密信息和不宜公开的信息。要加强对保密审查人员的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业务素质,确保审查程序严格规范。对因审核把关不严违反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导致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完善年度报告制度。各高校要继续做好编制本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年度报告要对清单所列信息公开情况逐条详细说明。年度报告请于当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并按要求报送省教育厅和上级主管部门。

 建立完善高等学校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各高校要指定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校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工作,明确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审查、处理、答复等环节的具体要求,并公开受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电话、电子邮箱等内容。要按照《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

三、认真组织落实

 各高校要制定落实细化方案,明确清单各事项的公开时间、责任机构和责任人,切实做好清单落实工作。教育部直属高校按照教办函〔2014〕23号文件要求落实,中南民族大学按照教办函〔2014〕23号文件及国家民委要求落实,湖北省地方普通高校(含民办高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按照清单要求落实。

 省教育厅办公室负责清单落实的总体工作,省教育厅有关指导处室(单位)按照清单要求做好相应公开事项落实的日常指导和监督检查工作。

 四、创建发布平台

 2014年10月底前,各高校要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布清单各项内容。要进一步完善新闻发言人制度,主动发布社会和师生关注的信息。要充分利用学校官方微博、微信等现代传播媒介,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

 省教育厅将在厅政务网站(WWW.HBE.GOV.CN)集中添加各高校信息公开专栏链接,为社会公众查询提供统一入口,请各高校于2014年10月25日前将本校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网址报省教育厅办公室(联系人:李思余,联系电话:027-87328053,电子邮箱:39033495(at)qq.com)。

五、加强督促检查

 根据《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要求,高校内设监察部门要会同组织、宣传、人事等机构及师生员工代表,对清单实施开展监督检查;要本着对学校、对师生员工负责的态度,深入了解师生员工的呼声和要求,定期组织教职工代表对信息公开情况进行评估,对信息公开工作实行有效监督检查。

 省教育厅将对各高校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开。对于不按要求公开、不及时更新、发布虚假信息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省教育厅将引入第三方对各高校落实情况开展评估,并适时组织督查,评估和督查情况将向社会公开。

 

 附件:湖北省高等学校信息公开事项清单

 

 

湖北省教育厅

201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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